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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万 州 区 财 政 局 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万州区“家门口”就业工坊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万州区人力社保局 时间:2026-02-12 作者:万州区人力社保局 浏览量:

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万 州 区财 政 局

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万州区“家门口”就业工坊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社发20268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万州区“家门口”就业工坊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局  

               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2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万州区“家门口”就业工坊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重庆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实施方案》精神,全面落实《万州区促进就业创业“十大行动”分工方案》部署,扎实推进“家门口”就业工坊(以下简称就业工坊)建设,切实拓宽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近就业渠道,提升就业质量,助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与目标

(一)总体思路坚持就业优先导向,立足劳动密集型产业吸纳就业的基础作用,积极培育生产加工及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模式,拓宽就业空间。鼓励企业、合作社多元市场主体参与,依托社区、居民点等生活单元,高效整合闲置厂房、校舍等类存量资产,紧扣15分钟高品质生活服务圈”建设布局,因地制宜发展贴近群众、形式灵活的生产加工、电商服务等就业载体,构建“一村社一工坊、一工坊一特色”的发展格局,实现就近就业有岗位、产业发展有支撑、群众增收有保障

(二)建设目标。2028年底,全区力争建成规范化就业工坊40个以上,累计带动就业800人以上,实现就近务工人员年度增收总额3000万元以上,形成一批特色鲜明、运营稳定、带动力强的社区型就业示范点。

二、申报主体与要求

(一)申报主体在本区(含城区、场镇、村居)范围内正常运营、就近吸纳劳动力就业,从事生产加工或电子商务等业态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详见附件1)。已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的市场主体,不再重复申报。

(二)基本条件。

1.经营合法合规主体须依法设立,信用状况良好。

2.场所安全合规经营场所符合功能使用、安全生产、行业许可及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

3.劳动关系规范与招用人员依法签订6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4.重点导向明确。主要吸纳农村劳动力、高校毕业生、返乡人员、脱贫人口等重点群体就业。

5.建设投产时间。2026年申报的就业工坊,建成投产时间须在2023年至2025年期间2027—2029年申报就业工坊建成投产时间须在本文件执行期内

(三)就业规模。就业工坊常态在岗人员须达到5人及以上(注:不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职工养老金人员、在其他单位参保人员65周岁以上人员以及该就业工坊法定代表人直系亲属),且稳定在岗6个月以上。

三、申报认定与管理

(一)申报程序。

1.申报时间每年11日至2282026年申报时间顺延至331)。

2.申报方式建设主体向所在镇乡街道提交就业工坊建设申报资料附件2)。

3.初审推荐镇乡街道负责材料初审与现场核查,并将初审通过的建设主体汇总推荐至区人力社保局。

(二)审核认定。

1.综合评审区人力社保局组织评估团队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材料审核与实地评估按照年度认定计划择优推选就业工坊入选名单

2.公示确认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公示就业工坊入选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认定“万州区‘家门口’就业工坊”。

3.奖补兑现对初次认定的就业工坊,按本方案第部分规定兑现“初次认定就业奖补”。

(三)年度评估与动态管理。

1.评估周期自认定次年起,每年开展一次年度绩效评估。

2.评估内容根据评估资料重点评估稳岗就业成效附件2。稳岗合格标准为:在岗人数不少于5人,且稳岗率(当前稳岗就业人数/初次认定时带动就业人数)不低于80%

3.结果运用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对“合格”就业工坊兑现“年度评估稳岗奖补”;“不合格”的当年度不予奖补并责令当年进行整改;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撤销其就业工坊认定资格

四、奖补支持政策

(一)就业奖补。

1.初次认定就业奖补按认定时核定的带动就业人数,以申请年度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给予一次性奖补。计算公式:月最低工资标准×核定带动就业人数=奖补金额。单个就业工坊初次认定就业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年度评估稳岗奖补对年度评估“合格”的就业工坊,按核定稳岗就业人数,以评估年度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给予奖补。计算公式月最低工资标准×核定稳岗就业人数=奖补金额。单个就业工坊年度稳岗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场地租金支持。对租用机关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或集体所有经营性资产的就业工坊,由资产所有权按规定给予一定额度租金支持

(三)综合政策配套。经认定的就业工坊,在符合规定且不重复享受财政政策的前提下,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社保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各级各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区级统筹、镇乡街道主责、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各镇乡街道要压实主体责任积极引导和推进就业工坊建设,加强宣传动员、审核推荐和日常监管,确保建设质量与安全运营。

(二)强化主体培育。各镇乡街道要结合本地资源禀赋和产业规划,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引导社会资本、返乡人才等参与就业工坊建设。鼓励龙头企业、专业机构提供技术、管理和市场链支持。

(三)优化就业服务。构建“需求摸排、技能培训、岗位对接、政策直达”一体化服务体系。区人力社保局依托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定期组织专场招聘。推广“订单式”“定向式”技能培训模式,提升人岗匹配效率。支持零工市场建设,拓展灵活就业渠道。

(四)落实资金保障。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要统筹用好各级财政资金,积极争取上级支持,确保奖补政策及时足额兑现。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附则

(一)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1231日。相关申报与评估材料的受理截止日期为2029228

(二)本方案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万州区家门口就业工坊业态目录

2.万州区家门口就业工坊建设申报认定年度评估资料清单     

3.万州区家门口就业工坊申请表

4.万州区家门口就业工坊带动就业情况登记表


附件1

万州区“家门口”就业工坊业态目录

序号

行业大类

行业类别名称

备注

1

生产加工

服装服饰纺织加工业

专门销售门店配套加工除外

2

电子元器件、五金件加工业

中大型机械器具制造业除外

3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加工业


4

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专门家具销售门店配套加工点除外

5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6

农副产品、食品加工

专门门店配套生产基地车间除外农产品采摘等粗加工除外

7

电子商务等新业态类

智能客服新业态

包括在线客服、语音客服、数字人客服、辅助机器人AI服务

8

其他新业态

包括跨境电商、低空经济

注:综合体、园区、大型商超、标准厂房等专门场所入驻及组成业态企业、个体工商户不纳入工坊业态目录

附件2

万州区“家门口”就业工坊建设申报认定

年度评估资料清单

一、申报认定资料

1.万州区“家门口”就业工坊申请表附件3

2.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征信报告

3.万州区“家门口”就业工坊带动就业情况登记表附件4,并附用工人员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

4.就业工坊在岗人员年度内6个月银行代发工资流水或其它工资支付凭证

5.建设或投产时间佐证资料(租赁合同和主要设备购买发票等)。

二、年度评估资料

1.万州区“家门口”就业工坊带动就业情况登记表附件4,并附用工人员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

2.就业工坊稳岗人员年度内6个月银行代发工资流水或其它工资支付凭证

附件3

万州区“家门口”就业工坊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地   


负 责 人


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户银行


银行账号


户名称


就业工坊

工坊建立时间


工坊生产类型及范围


当前动就业人数(人)


法人(经营者)

承诺

1.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有效;2.当前生产经营正常,无负面影响等情况;3.带动就业人员符合工资要求标准、人员身份等条件无法人(经营者)直系亲属。

法人(经营者)签字:

镇乡街

审核意见

(盖章)

月     日

力社保部门

批意见

(盖章)

月     日

一式2份,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各1份。


附件4

万州区“家门口”就业工坊带动就业情况登记

镇乡街道:  (盖章)                

就业工坊名称(企业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人员类型农村劳动力、高校毕业生、返乡人员脱贫人口等

全年累计就业(月)

年工资

收入(元)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1








2








3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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